前
言
問題與研究
一、近代初期臺灣史的研究遺產
要解讀荷蘭人於一六五四年所繪製的古地圖,當然有必要回顧與參考目前學界有關西班牙、荷蘭等時代臺灣史的研究成果。關於這些研究遺產,近人早已有論文整理與回顧,我就不再多作重複。這裡,我想從另外一個角度提出今後值得正視的問題。
鑑於荷、西,以及明鄭統治臺灣的時間,即一六二二年至一六八三年,前後才四十一、二年,若照目前的政權斷代分期法,去研究、敘述這段短暫的歷史,只會讓人覺得「外來政權」頻繁更替,臺灣歷史因統治者的去來而不斷呈現撕裂。如此一來,不只不易讓人弄清楚「朝代」間的對峙與繼承關係,從而也忘卻思考臺灣民間歷史整體性與連續性的一面。為解開這種困境,我認為可從世界史的觀點,把荷、西佔領臺灣前後,以及明鄭、清初的十六、七世紀歷史,都視為屬於近代初期(Early Modern)的一個環節。用這個角度來看臺灣早期史,不只可與世界近代初期以來的東西方交會網絡密切聯繫,也可與清代以後的臺灣社會形成與發展,進行有機、長期性的關連。
換句話說,對於今後的研究,以及培養年輕研究者的教學設計上,我認為理想上最好不要再分荷蘭時代、西班牙時代與明鄭時代。因為劃分時代各自獨立研究的結果,固然可讓研究更邁向專門化與深層化,卻很容易研究者劃地自限,疏於躬身檢閱其他「朝代」的史料,而於不識不知中,使臺灣近代初期的歷史肢離瓦解,歷史的連續性隱晦難見。
但無可否認,有關臺灣近代初期的史料,在數量上仍以荷蘭人所留存者佔最多。因此,近代臺灣初期史的研究,說成是以研究荷蘭統治時代為主幹也並不誇張。而荷蘭人統治時代,持平而論,比起其他時代,可說是已處開發的研究範疇。姑不論荷蘭語方面的成果,大家所熟悉的英、日、中語文資料與研究,早自蘇格蘭基督教長老會的甘為霖牧師(Rev. W. Campbell)以來,歷經日本的村上直次郎、岩生成一、中村孝志、永積洋子,以及荷蘭包樂史(Leonard Blussé)、胡月涵(J. Huber),乃至是中國楊彥杰等外國學者的研究、整理;復有國人曹永和與江樹生兩教授,特別是後者,在不佳的條件中,長年孜孜不倦努力之下,已替後繼研究者奠定了相當雄厚的礎石。
二、荷蘭時代臺灣史若干待克服的問題
作為後繼研究者之一的我,在感謝與繼承先行輩的步伐中,當然也能體會包括荷蘭時代在內的臺灣近代初期史,仍有一些亟待克服的基本技術問題,這些問題,我認為可從如下幾個方面說起。
對有心進入臺灣近代初期史的研究者,首先要面臨的,不用說當然是繁瑣資料的語言問題。其中,要研究荷蘭時代,必須花時間去學習當時的荷蘭語,往往令人望之卻步。事實上,以個人經驗而言,我也得承認,目前我閱讀荷蘭未出版檔案,所花費的時間,比以前讀清代故宮檔案或日治時代的公文類纂時,還來得多,還來得艱難數倍。
不過,我卻認為語言還是次要的問題。首先要澄清的是,一般人以為很難懂的十七世紀「古」荷蘭文,其實是現代荷蘭標準語的前身。嚴格來說,真正難讀的「古文」,是中古世紀之荷蘭文。至於我個人的艱難經驗,其實有部分是來自檔案的微卷難以判讀,往往單字中若有一兩個字,或單字中的字母不清楚,整個句子的斟酌便要花費數天的工夫,不像中日文可依前後文脈來判斷。另外部分,則是來自下面將要討論的問題。所以,我認為資料的語言並不是主要困難,有時候,我甚至極端認為:不諳荷蘭語的研究者所寫的近代初期史論文,未必比熟悉者還差。更何況,在可見的最近,荷語的主要檔案與資料,將在國外陸續被譯成中、英文,而在國內出版。
(一)檔案譯文與傳抄的考訂
比語言問題還嚴重的,應該是檔案的翻譯與傳抄仍未經仔細考訂的問題。目前研究者使用的荷蘭時代資料,絕大部分是英譯、日譯,甚至用中文再轉譯的文獻。在這重譯的過程中,不小心誤譯之處,在所難免。但若不稍加考訂,往往會影響臺灣史的研究,我姑舉幾例,證明以上所述並非危言聳聽。如本書第二章四號,西班牙神父的報告中,有句被譯為「里族附近遠處開闊,近有大湖水」,從而有人據之以為臺北市的內湖以前是個大湖水之區。其實這是誤譯,卻造成後人錯誤的史地解釋。
第二例,是與教會牧師金錢的借貸與支出有關資料。其中,有段賀拉夫(D. Gravius)牧師先預支款項購牛隻,再轉賣給蕭�P社番從事耕種;公司方面因該牧師之請求,知道牧師買賣牛隻有風險性,且此舉有益獎勵原住民的耕種,故無息貸借牧師金錢云云。可是,由於有關英、日文譯得並不是很妥當,竟使後來研究者據之證明牧師從中賺得鉅額利益(殖民帝國政教勾結!)。又,另處有句荷蘭原文是:「item aen den barbier voor plaisterdoek」,其中「Barbier」一字,有被譯成向「理髮師」購買藥膏繃帶者,讀來相當奇怪。此外,荷蘭人佔領北臺之後,有位長住雞籠的日本人喜左衛門曾留下有關北臺原住民資料的口供,亦曾被誤譯過。這些誤譯,雖或為無法避免的小問題,但有時卻會影響到史實的建立與歷史的解釋,忽覷不得。
翻譯問題之外,檔案傳抄過程中出現差錯,往往也會影響到研究。例如,《巴達維亞城日記》中,曾將「南崁Lamcam」誤抄成「Camcam」;甘為霖的《荷蘭統治時代的臺灣》中,亦將「麻里麻崙(Varvorolang)」誤抄為「虎尾(Favorlang)」等,都會造成研究上的困擾。此外,《臺灣日記》中,地名或社名被誤抄之例亦甚多,我隨手舉幾個例子:
「Lacjemuy (鹿耳門)一名Baja」,經參校前後檔案,可知「Baja」是「Caja」的誤抄,;進而「Bouton」一字,是Coulon(龜崙)之誤寫,如果將龜崙社社名在《日記》中被誤抄之處逐一校正,則有關該社的資料還不在少數。此外,如本書第二章第七號所示,塔塔悠社(Catayo)有時也被誤抄成「Cattia」與「Catuya」。研究者若不肯花一點時間去注意這個問題,無疑會漏掉不少相關的資料。
類似的例子不勝枚舉,這都是亟待克服的問題,正也是本書所以花了不少篇幅在考訂的原因。就我個人經驗,檔案資料的考訂、翻譯與註解,所費之心神絕不遜於論文的撰寫,亦非一般研究者所願意,甚至是有能力去進行的工作。畢竟,寫「學術論文」時,對於自己看不懂的史料,猶可避開不顧;而且檔案的譯註考訂工作,在現行的學術體制內頗受忽視,事倍之後,甚至無功(credit)可言。凡此種種,無一不令有心者考慮現實,不肯犧牲為人作嫁。克服這種研究體制的困境,是值得正視的問題。
(二)研究的本土化:地名與番社名的比定
接下來,可能也是最困難的問題,在於如何使荷蘭與西班牙文獻「本土化」,以便與明、清的官私史料或民間傳說相互銜接起來。這裡所說的「本土化」,並非迎流行之風而舞。本文所以主張「本土化」,正是要面對第一個問題:荷、西文獻中,被羅馬字拼音、帶有異國風味的地名、番社名與人名,到底是指臺灣何地、何人?這是長久以來被著名研究者視為最重要,並呼籲後繼研究者應該要深入考訂的課題。不過,多年過去了,似乎甚少研究者能瞭解與實行此緊要的課題。
或許用實際例子來說明,比較能讓讀者明瞭此問題的重要性。《巴達維亞城日記》的中譯本裡,有如下一段有關鄭成功與臺灣的資料:
在Formosa之國姓爺軍之形勢,猶同我們亦極不良。至Daridaes及附近Taurinap諸村先住民,曾擊破約九百人之武裝中國人,迄今仍不許中國人一人進入該地方。據自淡水來地大員之少尉,Lypach談及:分載中國人一千四百人開往淡水之帆船五艘,抵Toccodol要求其移交,但Kamachatt與Toccodol之眾人立將他們打退。此等中國人攜伴有Provintia之俘虜……農夫大部份受國姓爺之苦,能享受其勞動及土地所有權之利益者甚少。舊來之中國居住民對荷蘭人之負債,則被迫返債於國姓爺。他似於Laco之妻手下發現有金二十枚、及銀十三箱,以致認為他們之間必有金錢,而捕有身份者之妻。又,Sacco之女,最初即被納入側室之一人,原稅關書記Hisia,因去年三月初道出其計畫者,致因而被殺。多數中國人唯恐其暴虐,致猶疑躊躇訪問其Formosa友人……
平情而論,這段中譯相當貼近日譯文與荷語原文。但我相信大部份人閱讀這段明明發生於臺灣本土的重大事件時,一定會覺得彷彿是看外國書、在讀外國史地,事不關己。可是,如果把上引資料的地名、人名「本土化」後,讀者恐怕會有原來如此的會心一笑:
國姓爺在臺灣島的情形,與我們一樣十分惡劣。大肚與附近至鹿港一帶的番社,可能擊敗了九百名左右的武裝中國人,迄今仍不准中國人到那裡。從淡水回大員的李八賀少尉報告說:有五艘帆船搭載一千四百名的中國人前往淡水,在中港地方靠岸,在那裡要求他投降,但為大肚及中港社番一舉殺退……大部份農民深受他〔指國姓爺,下同〕的壓榨,殊少能享受其勞力所得,並且無法擁有全部的土地所有權。(以前就住在臺灣的)舊中國人居民得將欠荷蘭人的款項繳交給他;他把大戶人家的婦人與孩子拘禁起來,因為他認為他們仍藏有金錢,就如他從六哥的婦人那裡發現二十錠金子與十三箱銀子一樣;三哥的女兒,他一來時就把她納入自己的妾群中。喜舍,原稅關文書,他殺了,因為此人在去年三月第一個向我們(荷蘭人)揭露一些有關這次(攻臺)的計畫。有些住在中國的人,由於害怕他的苛政,不敢來臺探訪親友……
經過如此的「本土化」翻譯,不是能更清楚顯現當年政權鼎革之際,在哪裡發生了什麼事麼?吾人除可藉此窺知鄭成功在「光復」臺灣時,其實並非全臺漢人皆「簞食迎王師」外,同時亦可由此得知:中部的原住民──大肚、大甲等社,自明鄭至清初之間,都一直在反抗外來政權的事實。歷史有她連續性的一面,卻往往因研究者欠缺本土化的處理而等閒旁置,致使臺灣歷史常因政治「斷代」而被割裂。
(三)研究的本土化:名詞的翻譯問題
另一個亟待克服的,就是西文名詞正確迻譯問題。讀過荷、西時代臺灣史相關文章著,想必都會被度量衡(如幣制、土地面積及距離等)名詞為撰文者肆意翻譯而弄得暈頭轉向。除此之外,如「Lankin」、「Pansie」、「Samsoe」、「Oenij」,以及「Ooboy」等一些「當時百姓都曉得者,有今時老師宿儒之所不曉」的尋常名詞,迄今仍未得到國內「老師宿儒」的研究人員重新正視與整理,致使荷、西時代的臺灣史,充斥著怪異難解的中文詞彙。
其中,就有一個古怪難讀的名詞:「罠獵」。如所週知,獵鹿與鹿皮貿易是荷治時代的重要歷史事象。當時,荷蘭東公司向獵鹿的漢人,分成「in stricken」與「in cuilen」兩種獵法課稅。這兩種獵鹿稅,中文一般譯成「罠獵、陷阱獵稅收」。比較奇怪的是「strik(繩套、圈套)」一字,在一開始被日文翻譯成「罠(マス)」後,後來的中譯文幾乎都是採用此字。「罠」一字,在日文裡是指捕獸的「(繩)圈套」,但在中文意思裡,卻可以指「鹿罠」,意即捕鹿之網。那麼,荷蘭時代的捕鹿,除陷阱之外,到底是使用繩套,或者是網子呢?這牽涉到當時臺灣的捕鹿人數與組織,可惜迄今為止,似乎仍很少研究者正視因名詞誤譯所引發的問題。
正由於長期以來,外文名詞正確中譯的問題被視為枝節小事,許多似是而非的歷史敘述便在無形中滋長著。
我雖未核對荷文原檔,卻職業性地認為如此翻譯,可能會引發一些不必要的歷史推論。這段譯文似會教人推想荷蘭時代有個「地方管理委員會」的行政機構;進而讓人認為當時的農田與牧場需要防衛(為了防範生番?)。更令人側目的是:荷蘭人還設立了「孤兒院」的社會慈善機構。
特別是「孤兒院」的翻譯,竟可使吾人藉此推想當時荷蘭人在臺因故死亡而遺下孤兒,似乎有一定的數目,因此才會有孤兒院的建立。然而,當時臺灣的歐洲白人婦女極少,這是否暗示著不少荷蘭人娶原住民為妻?這麼一來,「安平追想曲」中「紅毛後裔」傳說的真實性,豈不因此而大為增加?如若不然,是否意味著荷蘭統治期間,因「德政」而設立收容鰥寡孤獨的慈善機構?進一步,當我們讀到一六六二年年初,被史家譽為「尊重生命,理性踏實的泱泱風度」的鄭成功,在迫使荷蘭人開城求和的談判過程中,竟連這種慈悲事業的「孤兒院」款項,也要「全部扣留,分毫不願失去」,這不是對「民族英雄」的形象很有負面的影響?
所以,表面看起來是雞毛蒜皮、雞蛋�堿D骨頭的名詞翻譯小事,其實牽連到荷、西資料的一字一詞之翻譯,對臺灣近代初期歷史的理解,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有時是失之毫釐,差之千里,因此不能不謹慎!討論至此,我不禁羨慕起日本學界的同行。他們在有關單位的資助下,長久以來從事荷蘭《長崎日記》的譯註;永積洋子先生甚至曾從當時的檔案中,逐年整理出進出口貨物的名單與數量,以及貨品的荷、漢、日名詞對譯。凡此,均讓常徘徊數日,甚至是數月方得名詞正解的我,於公於私均豔羨不已。
(四)制度與運作的問題
與上述問題連帶有關的是,荷蘭殖民統治的制度與運作,在研究或譯註之時,亦應特別注意。上舉《一般報告》臺灣部份譯註書中,除前引的「地方管理委員會」一詞,應係誤解殖民地政治制度外,另有一段與北部臺灣有關的史料,云:
兩種譯文中的「城砦」、「評議會」、「議會」等名詞,又牽涉到荷蘭人在臺灣的行政制度問題。如果稍微疏忽,不必要的誤會便因此而生。例如,第一種譯文,會讓人誤會出兵懲罰武�r灣社的命令,是由臺南的「評議會」所下達。如此一來,似乎當時荷蘭在殖民地的「中央集權」甚為完備,並且軍令動員迅速。然而,這又與當時荷蘭十分重視議會制有相違之處。
或許是一些研究者未能重視政治制度與運作的問題,因此在翻譯或引用荷文資料時,一不小心即將歷史過程弄亂,有時候甚至會將建議性的意見誤以為是已經施行的事實。「漢人人頭稅」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目前的研究,大抵認為荷蘭人自一六二九年以來,就開始向在臺漢人徵收人頭稅,而且,「1635年,隨著漢人渡往臺灣日漸增多,荷蘭人向移民徵收的人頭稅是每月1/2里爾。1639年則課以每月1/4里爾」。似乎在一六四○年之前,漢人人頭稅的徵收已行之有年。
但,奇怪的是,荷蘭文獻中並沒有一六四○年以前的人頭稅數據資料。經我追蹤此說的來源後,才知這種觀點,是根據中村孝志教授的〈地場諸稅〉研究成果而來。然若細看中村教授所引用的《一般報告》,卻可發現巴達維亞城總督報告的原文主旨,在於:
一六三六年一月的報告云:故可漸次向漢人每月徵收半鐳左右的小額人頭稅(soo
soude men deselve vooreerst ende allengskens op een cleen hooftgelt connen
setten van een halve reael ofte daeromtrent ter maent);一六三八年,又建議日後得向漢人課些許人頭稅,以補充守備費之用(t’Sijner tijt sal wel op een gering hooftgelt dienen geleth tot
soulagiement van ’t garnisoens oncosten.)。
亦即上引《一般報告》所載的資料,只是巴城總督的建議,不能視為已經實行的行政命令。正因此,一六三九年的總督報告中,又提到臺灣長官朴特曼(Putmans)反對向在臺的漢人課稅,然而,總督及評議會在此時已決議,堅持向漢人徵收每月1/4鐳的人頭稅。換句話說,在注重各級議會制權限的十七世紀荷蘭時代,至少在一六三九年之前,巴城總督與臺灣長官,對於向漢人課徵人頭稅一事,兩者之間仍存歧見。其前總督報告中所云,係屬建議性而非強制命令,臺灣長官與評議會卻反對實行。但一六三九年巴城當局堅決通過課稅後,翌年,即一六四○年,臺灣評議會終於通過決議,而於九月正式實施向漢人課徵人頭稅。
由此可見,荷蘭人乃至西班牙人在臺灣的統治制度與運作情形,仍然是今後研究者必須面對與克服的問題。否則,失去制度架構的近代臺灣初期史論述,往往造成以訛傳訛,歷史的研究,變成只是研究者自身的舞文弄墨,對歷史的重建恐怕於事無補。
三、有關本書的研究與敘述
我所以從另一個角度寫了洋洋數千字的前言,除了當作一個研究臺灣近代初期史後繼者的學術史反省外,不外是要進一步說明:雖然本書只是解讀一張十七世紀的古地圖,卻寫了十萬多字,而且大部份的篇幅花在考據與訂正之上,其實正反映上面所提問題一直未被克服的事實。自日治時代以來,許多有關近代初期北部臺灣原住民、漢人聚落的論述,以及被研究界視為定論的觀點,經我以上述的立場,透過一張古地圖的符號與地名逐條考釋後,幾乎都暴露出令人難以置信的破綻。前文所舉的「本土化」等考證手續,固然枯索無味,卻是輕忽不得的基礎工作。
本書的研究對象,是一張荷蘭人於一六五四年左右所繪製的大臺北古地圖。本圖的來源與目的,在下一章將會說明,這裡,我想先總結說:這張地圖堪稱是北臺灣近代初期史的縮影,也就是說,吾人可從這張地圖,看到大臺北地區,歷經西班牙、荷蘭,甚至是明鄭、清領初期的歷史。從「左圖右史」的傳統觀點來看,地圖的功用不僅在於標誌地點,它也是歷史建構的重要一環。因此,史家只要有心,從研究古地圖的角度出發,就可在這張一六五四年古地圖中,不斷地發現「文字資料」所漏記的重大歷史事象。
其實,研究古地圖(Old Map)者,不一定是地理學家,他可以不像後者或製圖家那樣,在於研究地圖如何繪製,以及如何發展更科學更正確的地理表現法。古地圖的研究者,毋寧是透過考證每一張古地圖的繪製時代等,以及透過地圖來看歷史。非地理學出身的業餘者,如日本中村拓、美國J. T. Lanman等,對古地圖的研究已有目共睹。因此,本書的研究,除標舉上述文獻考訂的旗幟外,將進一步回過頭來走「史地」不分家的老路,並有意識地嘗試結合語言、考古與地名學,向古地圖進行解碼的工作。
由於一六五四年古圖的重點,在描繪港灣、河流交通要道,以及沿岸村社;古圖中又標有一至六十一號的阿拉伯字,左上角則為各號的說明文字。因此,本書在第一章交待該圖的有關資料後,其餘各章便配合地圖的脈絡,分成基隆河、新店大漢溪、淡水河口,以及北部海岸、和平島等流域與地區,按號碼順序分別考釋。各條的考釋,我主要又分成四個部份:
(一)荷語資料:鑑於荷語資料中,村社名的拼音並不統一,所以我將其他文獻與本圖異音同名者亦列上,以方便後來的研究者。
(二)漢譯名稱:此部份將漢籍公、私文書的相關譯名,盡可能羅列其中,並略作校正。
(三)一般考訂:所謂的一般考訂,是指自日治時代伊能嘉矩首開其端後,後人或雖有小部份修正,但多沿襲其說的考訂。伊能氏的考訂,影響臺灣的歷史解釋甚為深遠,所以我的修正對象主要以他為主。
(四)我的考釋:此部份,是本書的研究主力點。在這裡,我將以古地圖的符號,配合原地圖的報告,再參考其他文獻、檔案,逐條考釋大臺北的原住民聚落,並挖掘為人所誤解或遺忘的史實。
各號考釋完了後,我又另闢第七章,專門討論本圖所略的淡水河南岸之八里十三行,以收全圖完璧解讀之功。此外,本書附錄部份,收有該圖報告的原檔、中譯以及註解,俾供參較之用。又,正文引用與翻譯荷語文獻時,我盡量採取與本土或漢籍文獻有關者,如「Dorp」、「Inwoonderen」,在本書譯成「番社」、「番人」。儘管如此,還是有不少外文夾雜在正文中,又加上考證文體繁瑣,對一般讀者來說,本書可能難以卒讀。但此乃因目前研究問題叢生,是不得已的作法。建議讀者先讀結論部份,各章節則先讀我另用字體標誌者,若有興趣,再讀該號或相關的考訂。
本書雖多有所發明,但仍遺留一些問題。譬如,附錄的譯註部份猶有懸而待決之處;個人因傾力於文獻的解讀,更正確的地點比定之事,只好留給地方的文史工作者來進行,為自己的鄉土歷史重構盡一份心力,進而修正我的研究。至於我,今後一段時間將仍盡本分從事「紙上作業」。我認為,目前歷史研究工作,文獻的再整理與深入解讀仍然相當重要。有時候,我甚至覺得在坐守研究室中的「安樂椅」,不見得比所謂的「田野調查」來得安樂。坐骨神經痛,以及寂寞,是必須付出的另外一種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