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看到有人破壞遺址,我可以向誰檢舉?


由於遺址受「文化資產保存法」明文保護,因此任何破壞遺址的行為均屬違法,其行為人為公共罪人,任何人均得檢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古蹟由所在地地方政府管理維護之。因此發現遺址或發現遺址遭受破壞,可向當地警察機關派出所檢舉,或向縣市政府民政局禮俗課科報告,亦可通知相關學術機構,如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考古組(TEL:02-7829555)、國立台灣大學人類學系(TEL:02-3630231轉2299)、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籌備處(TEL:089-324903)。

在東海岸地區還可通知交通觀光局東海岸風景特定區管理處TEL:089-281237 28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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