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北部村落之祭祀範圍
岡田謙著 陳乃蘗譯
譯者附言:本篇原文載日本民族學研究第四卷第一號,係就士林街之各種祭祀範圍,調查研究之專論。士林密邇本市,與本市經濟文化,有密切關係,為本市之衛星都市,文中所載復多於本市文獻有關,調查研究本市宗教問題時,不無裨益;爰不揣譾陋,試為譯述,並可藉此而窺得全省一般之大概情形焉。一余嘗擇臺北州士林街,以為臺灣北部村落之一例將該地所見有關漢人系住民﹝本島人﹞之家族構成同宗親族之分布通婚範圍之調查結果,予以發表﹝刊於社會學第五輯春季號「村落與家族─臺灣北部之村落生活」﹞,就其家族結合氏族結合通婚範圍與祭祀相共範圍,等之密切關係有所闡述。即同共家祭者為居於同一屋之同宗親族,其居住各異之同宗親族易為集中之小地方或大地方之住民所共行之祭祀為土地公祭媽祖祭等。再關其通婚範圍,以在中國相同出身地,且以居於自某大地方為中心之附近數大地方者間及透過經濟關係,日常交通較多者互相通婚事甚多,此成為與中元祭之祭祀範圈,相似之範圍。住士林之漳洲人﹝由福建省漳州府移居臺灣者﹞在七月間舉行中元祭於新街,其時供具牲醴之團體有四,每四年輪值一次。而此團體所占地域,蓋與通婚範圍之幅員相似。同安人﹝由福建省泉州府同安移居臺灣者﹞每三年在臺北市大龍峒保生大帝廟舉行中元祭一次,蓋與住北投、淡水並淡水河對岸同安人之一大舉也。其範圍略與通婚地域相似。述及上列諸情形,實為闡明士林街各種祭典之祭祀範圍,以資明瞭臺灣農村生活之祭祀意義與北部村落生活範圍性質之一助也。 直接調查地域為下列之小地方﹝傍付○號﹞,除 為街之新街﹝大地方士林﹞外,十七大地方中,四大地方未得調查,殊為惋惜,而關於祭祀範圍,即由接鄰部落之調查,乃得悉其情形之大體焉。 調查地域
註:大地方即日名稱大字,小地方日名稱小字 就以上各地調查所獲之結果,團體舉行之祭典,其種類因地而有增減,如某地方為部落之祭,而他地方則為家祭,且無論任何地方,均作三、四種類之共同祭祀,今就其共同舉行之各祭典,其舉行祭祀之民眾所居地域,祭祀範圍以及祭神,承辦祭祀者之種類,人數、推舉方法,祭祀方法,費用徵收法等,列表如下:
第一表為本島人尊為諸神之首,而致其最大誠敬之玉皇上帝﹝天公﹞祭,農曆﹝以下諸表曆日,均據太陰曆﹞正月九日為玉皇上帝之誕辰,因於是月舉行祭祀。如表所列,共同舉行祭祀者較少,僅為家祭,各戶莊重舉行。其所以區分為漳州人與同安人者,誠如前載論文所述,因本島人之生活今猶由其出身地之相異所左右,此於通婚範圍,既見其一端,於祭祀一方面,亦分別舉行,例如福德洋山子腳,漳州人與同安人參半,故中元祭漳州人於士林新街舉行,同安人則前往臺北市大龍峒舉行。三官大帝指天官大帝、地官大帝、水官大帝、正月十五日為天官大帝之誕辰,即稱上元,各家庭均有祭祀,而舊街洲尾則為共同祭祀,關於祭神之詳細敘述,因非本稿之目的,可參照丸井圭治郎氏「臺灣宗教調查報告書」,鈴木清一郎氏「臺灣舊慣冠婚葬祭與年中行事」,增田福太郎氏「臺灣本島人之宗教」等書。蓋團體舉行祭祀,需要承辦人,照料有關一切祭事者為爐主。爐主通常自本屆祭祀迄至次屆祭祀為一年,任期為一年,諸如神像或建安爐之小屋與祭祀當日演戲臺,及雇請優伶演戲,或徵收費用等,均為其所應辦之事項,又如備辦祭祀用牲醴,在任期內,於有祠廟地方任其管理,無祀廟地方,任神像或爐﹝玉皇上帝無神像﹞之保管亦主分內事;頭家者係協助爐主司祭之人,選爐主須集合祭祀範圍內全部戶長,以擲筶挑選;所謂擲筶者,以投擲一對三角形之木或竹根製之器具,擲下之後,如筶係一仰一覆,即為聖筶,在三次或五次之一定數投擲中,以得聖筶數最多者為爐主。最初由得數多者選一定數之頭家,復由其中以得最多數者為爐主。一次輪值爐主者,必待全部輪完爐主,否則於翌年不得參加擲筶。祭祀則對神像或神爐點燈,焚香,燒金銀紙,供牲醴,獻戲於神前,戲有數種類,通常所獻者為優伶所演之大戲、傀儡戲﹝臺語稱布袋戲﹞提戲等。優伶僱請自臺北市。除各戶自行銷費外,如祭神無財產時,即求諸公眾,由一般徵求。稱為緣金,或聽各戶自由捐款,或按田畝均攤﹝臺語稱拾田甲﹞,暨按丁口均攤﹝臺語稱拾家丁﹞等。不敷者即由爐主負擔。故中元祭祀較大時,如非相當財產家,莫能擔負,因此每次承辦人常為一定。供神牲醴;有整隻豚羊置諸架者,有豚肉、雞、鴨、魚、蛋稱五牲者;有豚內、雞、魚等稱三牲者。依祭祀種類,供者之數有差等,此因各戶與僅由爐主之相異,已見上列各表。 第二表係關於本島人所崇信之媽祖祭,在漳州人間,或以北投庄江頭媽祖或以士林新街媽祖,時或假全島中聲靈最著之臺南州北港媽祖分身,以舉行祭祀,同時併祀五谷先帝或開漳聖王者。祭祀範圍之幅員,漳州人似為大地方,同安人則似為小地方。媽祖祭為最熱鬧之一,在漳州人,是日嫁者歸寧,親戚則相過從,而鄰村人延為賓客以共樂焉。 第三表為端午節龍舟競渡,追薦水神水仙尊王。只由沿河岸一帶從事漁業,或被洪水災害與水關係較深各村落舉行,在漳州人部落,即沿基隆河之洲尾,同安人部落即沿淡水河之溪州底小地方浮洲子,與和尚洲中洲埔,現尚舉行。士林新街亦舉行划龍船,然非屬於村落,故自表內省除。 第四表為中元祭與媽祖祭同為熱鬧祭祀之一。如上表所示漳州人分為四團﹝每團均抱數大地方﹞,每四年一次輪值在士林新街舉行之公普﹝中元祭即普渡,分團體舉行之公普與各於自家中舉行之私普﹞。民國二十五年輪值﹝四﹞團體,故本年應淪值﹝一﹞團體。未舉行公普部落,應舉行私普。在同安人,社子、溪洲底、和尚洲、中洲埔即浮洲上之住民與他莊同安人,每三年一次,前往臺北市大龍峒,此乃與漳州人相同,與廣範圍之同安人,形成三團,惟調查時未能明瞭,姑讓他日調查鄰接庄時查明。 第五表為土地神土地公﹝福德正神﹞祭祀。係主司土地禍福之神,故與農民關係最深,幾乎所有部落,均舉行祭祀。﹝A﹞﹝二﹞之埤圳係灌溉施設,水租係其組合費也。 第六表為三官大帝祭,惟洲尾以水仙尊王為主神,十月十五日為三官大帝之一,水官大帝誕辰﹝下元﹞故於是月舉行三官大帝祭祀。 第七表十二月之年終戲,僅於同安人間舉行,含有感謝是年平安之意,非每年必舉行者。保生大帝恍如同安人之守護神,直如漳州人之開漳聖王也。 通觀以上共同舉行之各種祭祀範圍,無論為漳州人或同安人,似有二種。即在漳州人對於媽祖、土地公、三官大帝等之祭祀範為為大地方﹝時或小地方﹞,對此中元祭時,乃數大地方形成一祭祀範圍。在同安人亦然,如中元祭,係包括三大地方與周圍之其他街庄者,而他祭即除一二例外,乃係小地方行成祭祀範圍。漳州人則中元祭以外之祭祀,概以大地方為單位,反而同安人則以小地方為單位,此殆由聚落形式相異之故,同安人所居三大地方,均在浮洲上,屬於濕地,乃求較高及井水較佳處形成部落,於是各自成為小地方,而小地方常行動相共,因此亦表現於其祭祀,且各小地方之中,同時亦有由淡水河對岸團體移往而來者,故其集團性又為之加強。漳州人則除洲尾與其他二三為散村,因界限糢糊,乃從政治的區分,以大地方﹝昔之庄﹞為祭祀範圍。中元祭既由數大地方聚集形成一祭祀範圍,且觀此數大地方,就通婚而言,亦形成第一範圍,此對於決定臺灣北部村落之生活範圍,具有重要暗示。當然通婚情形,自以某大地方為中心之附近數大地方為第一次範圍,而祭祀範圍則常以一定之數大地方結合,並包括有因費用關係而加入於遠隔團體之小地方,已如前述,唯其範圍之幅員相似頗堪注意。今就二種類之祭祀範圍,以圖示之,俾有助於理解,即如第一圖、第二圖。 第一圖為關於調查村落,表示漳州人之大地方中心之祭祀範圍與同安人之小地方中心之祭祀範圍,漳州人則大體為:﹝1﹞福德洋山子腳與士林新街,﹝2﹞福德洋﹝除山子腳﹞,﹝3﹞洲尾,﹝4﹞林子口,﹝5﹞湳雅,﹝6﹞石角,﹝7﹞永福,﹝8﹞雙溪小地方外雙溪,﹝9﹞三角埔,﹝10﹞下東勢,﹝11﹞公館地,﹝12﹞草山。而同安人則為:﹝A﹞社子小地方後港墘,﹝B﹞社子小地方葫蘆堵,﹝C﹞社子小地方社子,﹝D﹞社子小地方三角埔,﹝E﹞溪洲底小地方崙子頂,﹝F﹞溪洲底小地方溪洲底,﹝G﹞溪洲底小地方溪沙尾,﹝H﹞溪洲底小地方浮洲子,﹝I﹞和尚洲中洲埔。第二圖係示漳州人中元祭祀團體者,最左為第四表之﹝四﹞,右為﹝一﹞,中央之上為﹝二﹞,中央之下為﹝三﹞。因費用關係,加入遠隔團體之小地方亦三處,如圖所示。 二 村落共同之祭祀,係其結合之表現,且具有強化結合之機能。家祭亦復相同,乃家族暨居於一屋內之同宗親族結合之宗教表現也。倘考查士林街內農家家祭﹝各農家同一日舉行者﹞究屬如何,則試列舉三角埔小地方三角埔一農家家祭一大略情形﹝行事詳細省略﹞,以示一例。 ﹝一﹞ 正月元日、新年,換新春聯,燃燒焚香設供禮拜正廳中室所奉之祭神暨祖 先牌位,是日出門回拜,正月中,出嫁者歸寧,親族間彼此頻相過從。 ﹝二﹞ 正月九日、玉皇上帝誕辰。 ﹝三﹞ 正月十五日、天官大帝誕辰,即上元,是日備辦供品等,約費用四,五圓 云。 ﹝四﹞ 二月二日、祭土地公﹝福德正神﹞,僅供果品。 ﹝五﹞ 二月十五日、開漳聖王誕辰,僅供果品。 ﹝六﹞ 二月二十二日,郭聖王﹝廣澤尊王﹞誕辰,僅供果品。 ﹝七﹞ 三月二十三日、媽祖祭,備辦酒席,約費二圓。 ﹝八﹞ 清明節、三月中之一日,正屬自冬至日算至第一百零五日,上祖墳,供五 牲或三牲。 ﹝九﹞ 四月二十六日、五谷先帝例祭日,是日約費三圓。 ﹝一○﹞五月五日、五月節、供粽﹝有黃與白者﹞,豬肉、雞、插蓬、榕樹枝於門,約費十圓,正午汲井水稱為午時水,言一年中亦不毀敗,煮熟而飲。 ﹝十一﹞七月十五日,中元,作粿﹝色紅臺語稱甜米龜﹞並供豬肉、粽﹝黃者﹞等,除在四年輪值一次者約費五六十圓外其餘各年約費五、六圓。 ﹝十二﹞八月十五日、中秋節、供果品。 ﹝十三﹞九月九日、重陽節、供果品,祀祖先之忌辰不詳者。 ﹝十四﹞十月十五日、下元、祭三官大帝,因屬共同舉行之祭祀,故備辦牲醴,約費十四、五圓,牲醴則用以宴客。 ﹝十五﹞十一月、冬至作湯圓﹝臺與稱冬節圓﹞,以供祭神及祖先牌位,費用三、四圓。 ﹝十六﹞十二月二十九日或三十日,則過年﹝除夕﹞,以牲供醴神,是夕全家族圍爐觀聚,雖出外傭作者,亦必回家,男女共圍爐聚餐。平時男女分開飲食,惟是日則相聚而食。 以上係各家對其正廳所祀神及祖先牌位,設供以祈家族幸福情形,其所祀神,幾乎均有以該神為主神之廟,遍布附近。例如土地廟到處皆有,﹝士林街內九十四處﹞,開漳聖王、郭聖王、媽祖、五谷先帝廟,亦在士林街區內。而舉行家祭之日亦即為各廟之祭神日,或與祭媽祖及中元之共同祭祀日大概為同一日。是以各於其祭祀日,為禱告或感謝或演戲而詣廟行香,均屬通常事,非僅家祭而已。 三 前述,係就受地方即地域、居住等所限制之祭祀而言,然在村落,則除此之外,尚有受地點限制較少之祭祀團體。此雖與著重地點之本稿所述祭祀範圍問題,距離稍遠,惟此如除而不言,則於村落之宗教生活,及集團生活,難以理解,茲故簡單予以敘及。此種祭祀雖受地點限制較少,然在村落,團體中各員,大部分居住密邇。而此種團體成立時,多以住於附近或住於同一之大地方者為中心。唯各員之加入,不為地方所限制,而由同血統者,或同姓者,或以個人自由意志而加入為壹員,則又為此團體之特色也。此祭祀團體,有對祭祀祖先之獨立財產有所有權,以同宗親族為一團員之祭祀公業團體,及與此性質相似時亦以同姓人為一團員之祖公會、暨同鄉、同職、與好尚相同等為機緣而加入之神明會、父母會等。 祭祀公業,係保留繼承財產之一部分,或由出資,以供祭祀祖先為目的之獨立財產,時亦表示為辦理此項祭祀之同宗親族所組織,自體之意。此種祭祀公業,據民國十七年法院調查,全島竟有一萬一千餘,所有土地價格達三千五百餘萬圓。單就士林街所查結果,其數亦達五○,所有土地筆數計有七○﹝另外他街庄有七﹞,地租額約五七○圓﹝民國二十五年﹞。祭祀公業現雖有種種幣害,惟尚能加強同宗親族之連帶意識,實難否定其事實,但祭祀公業之一成員不受地域限制。關於祭祀公業之詳細,可參照姊齒松平氏「祭祀公業並臺灣特殊法律之研究」及 義彥氏「祭祀公業之基本問題」﹝臺北帝大政學科研究年報第三輯第一部﹞。與祭祀公業目的相同者,有祖公會,惟關於其財產,乃應出資額,而定股份數,其股份得由會員間賣買讓渡,此點實與祭祀公業之視為全員共同財產而不認股份者相異,且得包含非同宗之同姓人云。 神明會係同鄉、同業、或同街村庄民中之同志相聚而組織之會,祀一定之神,在神之祭日集合祭祀、獻戲、聚餐同樂,其費用通常由會員醵金置產,以其收益充當。選爐主為承辦人與其他情形相同。本會﹝日本民族學會﹞學報﹝II﹞載有渡邊萬壽太郎氏,就三角埔之「會」所作報告,其所稱會,似指神明會而言。神明會在士林街內,約存有三十二處,﹝士林街要覽民國二十三年版﹞。神明會員資格,據丸井圭治鄭﹝前載書八七頁﹞為:﹝一﹞同鄉者﹝移住臺灣前在對岸出身地相同者﹞,﹝二﹞同時渡臺者﹝由對岸出身地﹞,﹝三﹞同船者﹝同船渡臺者﹞,﹝四﹞同街庄民,﹝五﹞同業者﹝農業、藥種商、綿絲商、理髮師等﹞,﹝六﹞同職者﹝木匠、苦力、轎夫等﹞,﹝七﹞好尚相同者﹝讀書人、音樂家等﹞,﹝八﹞同階級者﹝在一地方之相當名望家或資產家﹞,﹝九﹞同種族﹝泉州人、漳州人,平埔蕃等﹞,﹝十﹞年齡相近者﹝新丁會或老人會等﹞等。 父母會係以會員父母、或祖父母、伯叔父母等尊屬死亡時,互相補助喪葬費用為目的而組織,以祭祀神佛為團體組織之一條件者。此父母會是否仍存在於士林街,因未調查,故無從詳述。 以上係舉會員無須住於一定地域之祭祀團體而言,由此等事實,得知祭祀對於本島人村落生活,含有何等重要意義。即使加強同宗親族之結合,或加深同好者之交誼,常以祭祀為中心或為條件。見職業分化之鄉間市街例如此處士林新街之各職業者,各有所尊崇之神,﹝例如藥種商祀神農大帝,理髮業者祀呂仙祖等﹞,其祭神之例祭日,各職業者,即獻戲,並互相歡聚。且因職業而有特定日之家祭。例如米穀商、雜貨商於每月二日、十六日必舉行家祭。 由是觀之,本島人之集團生活,常與祭祀相聯結,即知其無論地域的集團,或家族集團,或職業集團,均與祭祀有密接關係。故欲知臺灣村落之地域集團或家族集團之特質,必須由祭祀範圍問題入手。本稿不過係就此方面之一嘗試而已,相信已能明瞭問題之所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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