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農村聚落型態
(Y. Tomita, On the Rural Settlement Form in Taiwan)富田芳郎原著 陳惠卿譯原刊於臺灣地學記事第4卷第2期,頁11-14;第4卷第3期,頁18-24(1933)Ⅰ.散居型與集居型以濁水溪為界檢視平原面的臺灣農村聚落型態,可以看出南北兩地有極為顯著的差異。北部方面雖免不了有少數例外,但大致上是屬於散居型(scattered villages type),而南部則以集居型(compact villages type)為多。針對此顯著的差異,有必要以地理學的立場來加以說明。為什麼會產生如此的差異?其影響因素為何?我們必須考慮到各種條件,特別是一定要從社會性、經濟性乃至於政策性的歷史變遷來加以探索。 在試著推敲這些條件之前,有必要針對聚落型態的顯著差異做進一步的具體說明。 Ⅱ.北台灣的散居型台北盆地的農村聚落,雖因台北市及其他具商業性機能的都會聚落的漸次蠶食,而明顯的傾向都會化,但盆地的東部顯然仍留存著散居型聚落。關於這一點,西部方面,也就是淡水河左岸一帶的農村聚落卻有些許不同的景象,所呈現的是路村或線村型,這與後面將會述及的員林附近的型式相同,是一種由散居型發展出來的型式,後文裡再作探討。 再者本文所討論的內容只限於廣大的平原面,至於如狹窄的河谷面、或斜坡面之類,受地形限制之強大影響而形成的聚落,則不列入討論範圍。 台北市的東部,即富田町到大安町的龍安坡、十二甲及坡心、下內埔至松山之間是最典型的地區。 一戶戶的農家,四面竹林環繞,如小島般分佈在廣大水田地帶中,這種景觀雖常見但仍相當獨特。也有些是二、三戶林立,竹牆相連,不過概觀而言,仍不能否定其為散居型。可惜的是學校或工廠妨礙了這種景觀的視野。 其次的桃園台地,就地形面的類別而言,是屬於最普通的平原面。這個平原面的景觀特色,就是有無數的灌溉用埤散佈以及聚落為散居型。將道路的十字路口、停車場、渡口或其他因發達的商業機能而顯著的小都會聚落除外,點綴分散在埤間的農家,就是這個平原面整體的特徵。 新竹到大安溪,由於沒有廣闊的平原面,以丘陵地為多,其間唯有若干河谷面,因此難以捕捉聚落型的特徵。 一進台中盆地,又可以看到非常明顯的農村聚落散居型。這裡農家的分佈方式和台北盆地東部非常類似。而由大肚溪以南到濁水溪之間,也就是分散在彰化、鹿港、員林、北斗各街之間的農村聚落,密度稍高,以散居型的型態分佈在集居型之間,尤其以員林街為中心的聚落更呈現出線狀排列(linear arrangement),與台北盆地西部的鷺洲庄及新莊街東部的排列類似。這些聚落型應該將其視為是後面所述及的南部集合型與北部散居型的混合型,或是遷移型才對。 Ⅲ.南部的集居型 越過濁水溪南行,前述的散居型逐漸在混合型中消失,各聚落十分集中,那種單獨一戶或二戶的情景也漸漸的極為少見。大概每隔約一公里左右就有一個密集部落。由斗六、嘉義、台南到高雄的一大片平原上,所呈現的就是這種集居型部落,沒有例外。這種集居型聚落的農家,似乎對道路沒有多大的興趣,村街的特徵並不多見。而由於只是數十間農家聚集一處,彼此之間沒有固定的通路,因此稱「團村」比較合適的形式反而較多見。不管是一戶戶住家的周圍,還是每一個部落的周圍,除了那些為了防止瘧疾而撤除的牆垣外,一定都有竹籬笆,不過其中也有不具牆垣的功用,只不過是散佈在各處的竹叢。 Ⅳ.聚落形成的影響因素 關於聚落,特別是農村聚落,散居型及集居型有著非常鮮明的對比,其形成的條件也曾不斷受到討論研究。例如富山縣礪波平原的散居型聚落,據小川博士與牧野氏指出,其影響可追溯至遠古千年前的土地制度,天平時代(註1) 的古文書中記載當時施行一町(註2) 四方的條里制 (註3),有將住宅建於中央之實;而且如當時的家族制度是氏族制度(clan system)般,由正倉院文書中的戶籍簿可知當時一個家族的人口相當眾多;後來雖成為前田氏的領土,但仍施行田地分配制度,因而維持了這個散居制。牧野氏進而更舉出前田氏加賀藩時代的山野開墾為例,而論述新闢村落亦是造成散居制的原因。小川博士也以某人之說,而談及吹向飛殫高原的一種焚風,由於是發生在春季的電融期(?雪融期之誤),容易造成火災,為避免延燒,於是將家孤立,並繞以杉牆。另外,從事壹岐國土地分配制度研究的奧田教授也主張,這個制度是造成現今聚落散居型的原因。還有一點十分明確的就是,北海道的開墾採用美國的土地政策而進行農場組織(farmstead),亦是造成今日散居型的原因。 大化 (註4)革新之際依班田收授 (註5)而施行的條里制,曾普及至近畿、中國、九州、濃美及關東各平原,至今仍可由這些地方屢屢發現應為條里制下殘留的村落名稱。奈良盆地所謂的垣內式聚落,即是其代表性的形式。這些集居型的源起皆是因土地制度而來。又關於奧羽地方的拓墾,很明顯的是出自於對大寶令 (註6)將住家置於城堡內的指令不滿,而為了共同防範蝦夷族,於是採用集居制。 其他也有許多受自然因素影響的,如低濕地的開拓,是因易於取得飲用水,而為了選擇高燥地,可看到扇狀地出現集居型。又為了防範洪水的災害,也有許多共同築堤組成輪中(註7) 聚落的情形,這多數呈現的是集居型。這就是所謂的堤防聚落(deichsiedelung)的一種變形。山地由於地形環境複雜,因此自然因素的力量更大。 以上平原地區農村聚落的形成,有因家族制度、先住民族、或與異族爭鬥等的社會性的事情、土地政策方面的影響所致,甚至也有因農業經營而造成農民選擇採用何種居住形式,因此對於聚落形成的決定要素,必須多方推敲才行。 接著來探討一下臺灣平原地區農村聚落形成的要素。 Ⅴ.社會因素臺灣的農民大部分是由中國而來的移民子孫。而由於中國的農村聚落多屬集居型,因此臺灣自然也如此的傳承沿襲。再說中國移民來到臺灣開拓農業的當時,平地皆是蕃人的天下。而且當時所剩的未開墾的荒地,幾乎都有蕃人的聚落分佈其間,所以移民大多向蕃人的共同團體蕃社領取土地,而從事開墾。生蕃也從和移民的接觸當中受到同化,像外觀上和移民有顯著的差異,但開化程度卻幾乎不相上下的平埔族,和移民雜居,他們的子孫至今仍組成集團性的聚落,又蕃社、舊社、新社、大社等地名也足以證明。不過也有不少人在生存競爭上被移民所敗,只好棄蕃社而逃往山地。他們又與山地蕃的狂暴性結合,屢次迫害移民。移民有感於共同防衛的必要,於是進一步利用集居型聚落之便,也助長了此聚落型的發展;而且還在聚落的周圍築土牆、木柵,設竹牆,以防備蕃害。清朝時也在漢蕃相接之地,施行土牛溝線 (註8)、隘丁制度,逐漸迫使蕃人前往山地。 不僅只有蕃害,移民之間也會因出身鄉黨不同而分類械鬥,再加上海岸地帶有海賊為患,更促使其發覺互相團結、共同防禦的重要。而且氣候水土的差異和疫病的流行,也促成同鄉者自然的團結起來,因此一開始就形成集居型聚落的確是必然性。這在奧田、陳、三浦三人的合著「蘭領時代的臺灣農業」(臺灣農事報﹑昭7)一書中也有述及。 又臺灣南部的集居型聚落的形成,我想荷據時期的結首組織、或鄭氏時代的營盤制度都可列入要素。這些組織制度對當時的社會狀態是極為妥當的政策,雖然結首制度如何限制農民的居住並不明顯;但是營盤制度方面,由營盤所在地地名到領台當時為止,台南市北部有27處、南部17處等可以明示集居型聚落的遺址,和漢佃以營盤的屯田兵屯所為中心形成的聚落,以及後來以官隘私隘的隘寮為中心形成的聚落,可以推定有不少的聚落是因而形成。 蕃害一般常見於山麓地帶;而散居型較多的北部,山地溪谷地帶中也有不少的集居型農村聚落,推定其不只是因為地形的影響,與聚落的沿革、地名都有關係。例如新店庄的安坑有頭城、二城、三城、四城、五城的地名,到四城為止,因數目小,是小規模的集居型,而所以用城字,據說是為了防禦蕃害與各類械鬥築有土牆與瞭望台(今已不存)之故。其他如土城、木柵、竹圍、土圍等地名,都是為了共同防衛而有所設備的集居型聚落所殘留之名。 以上集居型聚落的成因大多基於社會性事情,不過對於北部平原上的散居型聚落所具的不同意味,有必要加以說明,其可以堪稱是臺灣特殊的聚落型,關於這一點,說明於下列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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