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農村聚落型態

(Y. Tomita, On the Rural Settlement Form in Taiwan)

富田芳郎原著 陳惠卿譯
原刊於臺灣地學記事第4卷第2期,頁11-14;第4卷第3期,頁18-24(1933)

Ⅰ.散居型與集居型

以濁水溪為界檢視平原面的臺灣農村聚落型態,可以看出南北兩地有極為顯著的差異。北部方面雖免不了有少數例外,但大致上是屬於散居型(scattered villages type),而南部則以集居型(compact villages type)為多。針對此顯著的差異,有必要以地理學的立場來加以說明。為什麼會產生如此的差異?其影響因素為何?我們必須考慮到各種條件,特別是一定要從社會性、經濟性乃至於政策性的歷史變遷來加以探索。

在試著推敲這些條件之前,有必要針對聚落型態的顯著差異做進一步的具體說明。

Ⅱ.北台灣的散居型

台北盆地的農村聚落,雖因台北市及其他具商業性機能的都會聚落的漸次蠶食,而明顯的傾向都會化,但盆地的東部顯然仍留存著散居型聚落。關於這一點,西部方面,也就是淡水河左岸一帶的農村聚落卻有些許不同的景象,所呈現的是路村或線村型,這與後面將會述及的員林附近的型式相同,是一種由散居型發展出來的型式,後文裡再作探討。

再者本文所討論的內容只限於廣大的平原面,至於如狹窄的河谷面、或斜坡面之類,受地形限制之強大影響而形成的聚落,則不列入討論範圍。

台北市的東部,即富田町到大安町的龍安坡、十二甲及坡心、下內埔至松山之間是最典型的地區。

一戶戶的農家,四面竹林環繞,如小島般分佈在廣大水田地帶中,這種景觀雖常見但仍相當獨特。也有些是二、三戶林立,竹牆相連,不過概觀而言,仍不能否定其為散居型。可惜的是學校或工廠妨礙了這種景觀的視野。

其次的桃園台地,就地形面的類別而言,是屬於最普通的平原面。這個平原面的景觀特色,就是有無數的灌溉用埤散佈以及聚落為散居型。將道路的十字路口、停車場、渡口或其他因發達的商業機能而顯著的小都會聚落除外,點綴分散在埤間的農家,就是這個平原面整體的特徵。

新竹到大安溪,由於沒有廣闊的平原面,以丘陵地為多,其間唯有若干河谷面,因此難以捕捉聚落型的特徵。

一進台中盆地,又可以看到非常明顯的農村聚落散居型。這裡農家的分佈方式和台北盆地東部非常類似。而由大肚溪以南到濁水溪之間,也就是分散在彰化、鹿港、員林、北斗各街之間的農村聚落,密度稍高,以散居型的型態分佈在集居型之間,尤其以員林街為中心的聚落更呈現出線狀排列(linear arrangement),與台北盆地西部的鷺洲庄及新莊街東部的排列類似。這些聚落型應該將其視為是後面所述及的南部集合型與北部散居型的混合型,或是遷移型才對。

Ⅲ.南部的集居型

越過濁水溪南行,前述的散居型逐漸在混合型中消失,各聚落十分集中,那種單獨一戶或二戶的情景也漸漸的極為少見。大概每隔約一公里左右就有一個密集部落。由斗六、嘉義、台南到高雄的一大片平原上,所呈現的就是這種集居型部落,沒有例外。這種集居型聚落的農家,似乎對道路沒有多大的興趣,村街的特徵並不多見。而由於只是數十間農家聚集一處,彼此之間沒有固定的通路,因此稱「團村」比較合適的形式反而較多見。不管是一戶戶住家的周圍,還是每一個部落的周圍,除了那些為了防止瘧疾而撤除的牆垣外,一定都有竹籬笆,不過其中也有不具牆垣的功用,只不過是散佈在各處的竹叢。

Ⅳ.聚落形成的影響因素

關於聚落,特別是農村聚落,散居型及集居型有著非常鮮明的對比,其形成的條件也曾不斷受到討論研究。例如富山縣礪波平原的散居型聚落,據小川博士與牧野氏指出,其影響可追溯至遠古千年前的土地制度,天平時代(註1) 的古文書中記載當時施行一町(註2) 四方的條里制 (註3),有將住宅建於中央之實;而且如當時的家族制度是氏族制度(clan system)般,由正倉院文書中的戶籍簿可知當時一個家族的人口相當眾多;後來雖成為前田氏的領土,但仍施行田地分配制度,因而維持了這個散居制。牧野氏進而更舉出前田氏加賀藩時代的山野開墾為例,而論述新闢村落亦是造成散居制的原因。小川博士也以某人之說,而談及吹向飛殫高原的一種焚風,由於是發生在春季的電融期(?雪融期之誤),容易造成火災,為避免延燒,於是將家孤立,並繞以杉牆。另外,從事壹岐國土地分配制度研究的奧田教授也主張,這個制度是造成現今聚落散居型的原因。還有一點十分明確的就是,北海道的開墾採用美國的土地政策而進行農場組織(farmstead),亦是造成今日散居型的原因。

大化 (註4)革新之際依班田收授 (註5)而施行的條里制,曾普及至近畿、中國、九州、濃美及關東各平原,至今仍可由這些地方屢屢發現應為條里制下殘留的村落名稱。奈良盆地所謂的垣內式聚落,即是其代表性的形式。這些集居型的源起皆是因土地制度而來。又關於奧羽地方的拓墾,很明顯的是出自於對大寶令 (註6)將住家置於城堡內的指令不滿,而為了共同防範蝦夷族,於是採用集居制。

其他也有許多受自然因素影響的,如低濕地的開拓,是因易於取得飲用水,而為了選擇高燥地,可看到扇狀地出現集居型。又為了防範洪水的災害,也有許多共同築堤組成輪中(註7) 聚落的情形,這多數呈現的是集居型。這就是所謂的堤防聚落(deichsiedelung)的一種變形。山地由於地形環境複雜,因此自然因素的力量更大。

以上平原地區農村聚落的形成,有因家族制度、先住民族、或與異族爭鬥等的社會性的事情、土地政策方面的影響所致,甚至也有因農業經營而造成農民選擇採用何種居住形式,因此對於聚落形成的決定要素,必須多方推敲才行。 接著來探討一下臺灣平原地區農村聚落形成的要素。

Ⅴ.社會因素

臺灣的農民大部分是由中國而來的移民子孫。而由於中國的農村聚落多屬集居型,因此臺灣自然也如此的傳承沿襲。再說中國移民來到臺灣開拓農業的當時,平地皆是蕃人的天下。而且當時所剩的未開墾的荒地,幾乎都有蕃人的聚落分佈其間,所以移民大多向蕃人的共同團體蕃社領取土地,而從事開墾。生蕃也從和移民的接觸當中受到同化,像外觀上和移民有顯著的差異,但開化程度卻幾乎不相上下的平埔族,和移民雜居,他們的子孫至今仍組成集團性的聚落,又蕃社、舊社、新社、大社等地名也足以證明。不過也有不少人在生存競爭上被移民所敗,只好棄蕃社而逃往山地。他們又與山地蕃的狂暴性結合,屢次迫害移民。移民有感於共同防衛的必要,於是進一步利用集居型聚落之便,也助長了此聚落型的發展;而且還在聚落的周圍築土牆、木柵,設竹牆,以防備蕃害。清朝時也在漢蕃相接之地,施行土牛溝線 (註8)、隘丁制度,逐漸迫使蕃人前往山地。

不僅只有蕃害,移民之間也會因出身鄉黨不同而分類械鬥,再加上海岸地帶有海賊為患,更促使其發覺互相團結、共同防禦的重要。而且氣候水土的差異和疫病的流行,也促成同鄉者自然的團結起來,因此一開始就形成集居型聚落的確是必然性。這在奧田、陳、三浦三人的合著「蘭領時代的臺灣農業」(臺灣農事報﹑昭7)一書中也有述及。

又臺灣南部的集居型聚落的形成,我想荷據時期的結首組織、或鄭氏時代的營盤制度都可列入要素。這些組織制度對當時的社會狀態是極為妥當的政策,雖然結首制度如何限制農民的居住並不明顯;但是營盤制度方面,由營盤所在地地名到領台當時為止,台南市北部有27處、南部17處等可以明示集居型聚落的遺址,和漢佃以營盤的屯田兵屯所為中心形成的聚落,以及後來以官隘私隘的隘寮為中心形成的聚落,可以推定有不少的聚落是因而形成。

蕃害一般常見於山麓地帶;而散居型較多的北部,山地溪谷地帶中也有不少的集居型農村聚落,推定其不只是因為地形的影響,與聚落的沿革、地名都有關係。例如新店庄的安坑有頭城、二城、三城、四城、五城的地名,到四城為止,因數目小,是小規模的集居型,而所以用城字,據說是為了防禦蕃害與各類械鬥築有土牆與瞭望台(今已不存)之故。其他如土城、木柵、竹圍、土圍等地名,都是為了共同防衛而有所設備的集居型聚落所殘留之名。

以上集居型聚落的成因大多基於社會性事情,不過對於北部平原上的散居型聚落所具的不同意味,有必要加以說明,其可以堪稱是臺灣特殊的聚落型,關於這一點,說明於下列二項。


Ⅵ 蕃人聚落與移民聚落

一般認為今日臺灣的農村聚落主要是漢族移民形成,南北兩地的二種型式雖不同於蕃人的聚落型,其中卻有類似之處,這一點值得玩味。根據尾崎秀真氏的論述,現今的蕃人分為南北兩大蕃,大體上是以濁水溪的流域為界,北蕃住的是草茅屋,而且因為他們有每逢戶主過世就他遷的習俗,所以一般住家、或地域皆為散居性;與此相對,南蕃住的是石屋,人死就埋在地底下,代代住在同一個家,很少遷移,所以住家並立,而形成集居型的聚落。這些聚落型人家的耕作是燒田式,因為需放火燒山林,所以住在茅屋的北蕃多延燒之憂,為了防止這一點,於是採散居型;住在石屋的南蕃則少有此憂,故採集合型。又這種為防範延燒的散居傾向,和小川博士引述某人之說指出富山縣礪波平原的散居制,是因春季乾燥的風易引起火災,故採這種散居型部落較有利的看法一致。現今山地蕃聚落型的區分,雖然我沒有把握可以證明開拓期時住在平地的蕃人是否也如此採用,但假設平地蕃人也和今日一樣有聚落型的區分,則由其和移民的聚落型的區別方式一致一點,可以想像出漢蕃聚落交替之事。

關於南部開拓當時的蕃人聚落型式,記述康熙末年的《台海使槎錄》卷八〈蕃族雜記〉上寫著,不管是土蕃,或臺灣歸化土蕃,皆以數十或百數十戶為一社,周圍繞之以竹籬,由此我們可以確定大體上是採集合型。至於蕃社與蕃社之間所留存的廣大未開墾地,在探討漢族移民入台時先佔何處而居一點,比起主張埔地的取得大多是受之於蕃社之事,由靠近蕃社聚落築有漢族部落之事,例如灣裡街(台南善化)是先行佔有灣裡社的熟蕃社埔地的厝地;嘉義市的一部分則是購自諸羅社而興建的,還有全島各地也有不少蕃社聚落是部分住民歸化與漢蕃雜居的遺跡,皆足以證明漢蕃聚落交替的事實。南部的集居型聚落特別以此為多。

又原始景觀和居住也有關係,以未開墾地而論,南方乾濕兩季的差異遠比北部明顯,台地處多草埔,在森林之間佔有相當廣大的面積。而北部也有芒草遍野的林口台地,但不知是不是因放火燒山的緣故,後來開墾時的未墾地並非全為森林。不過隨著住居經營的飲用水及各方面等所需無法輕易取得之下,可以想像,移民在住居經營上,選擇便利的蕃人聚落或其附近而居。

當然北部平原在漢族移入的當時早就有蕃社,但由於大部分皆為森林或濕地等原始景觀,因此反而是生活所需的飲用水等住的方面的限制要少多了,加上平原多為森林及濕地,遠較山麓地帶的開拓困難,當然開拓時期也較遲,所以少有聚落交替的情形。另外北部全體性的開拓時期比起南部遲,又值對平原開拓的蕃害防禦設備已完成的時期,因此,移民三三兩兩自由進行開墾的情形在台北盆地及宜蘭平原非常明顯,但是台中盆地則顯然多蕃害及分類械鬥。

宜蘭平原大體上是散居型,開拓當初頻受蕃害。加上近山地的關係,因而採集居型,聚落周圍設有屏障,這點不只可以由史實得到明證,由地名也能加以判斷出來。地名上冠有圍字的,不用說就是表防禦設備之意,不過如土圍、壯圍的地名,就只出現在平原。

其他則多分佈在山麓附近,如目前還留存的,由東北開始有頭圍、二圍、湯圍、大竹圍、柴圍、王圍、石頭圍、張公圍、茅埔圍等地。平原的地名,以一結、二結、三結,或是壯一、壯二等用數字表示的地名為多,這些都是在山麓方面的蕃害防禦已臻完備後,少數的個人分散性的逐次划林闢地,才造成今日的散居型。因此首先可想,北部平原的散居型,漢蕃交替的事實並不多。

台北盆地及台中盆地留有許多類似三張犁、四張犁、六張犁的地名,不過若根據府誌縣誌的記載,五甲為一張犁份,表示的是開墾面積,所以像這樣的地名又和土地開墾面積的大小有關聯。另外也有如二張、三張等沒有犁字的地名;而新店庄的大坪林一帶,還有只是用來表示二人一組、或三人一組共同開墾的地名,不過由二十張、十四張、十二張、七張、寶斗厝此開墾林地的順序來看,似乎是越到後來,共同合作的人數越少。此外也有一結、二結等表示拓荒團體結首分段數的地名,由其大概都是散居型一點來看,可以說北部平原由蕃人開墾的面積非常狹小,而平野的中央因防禦邊界設施的關係,少數的開墾移民於是自由的在此形成散居型聚落。

Ⅶ.農業經營與聚落型

北部的散居型聚落都位於水田地帶內,是灌溉設備良好的稻米產地;而南部集居型聚落的所在地,因近年來開設了嘉南大圳,十五萬甲地才得以用三年輪作的方式,種植稻米、甘蔗、雜糧;在此之前,一直都是看天田,因此和北部平原相較,一般說來是為粗耕,也就是說,對台灣的農業經營而言絕對是不可或缺的灌溉設施,應該是和經營的密集度及聚落型有關才對。關於這一點,幸好有奧田教授和及島內學士從事研究,而由其發表的「台灣農業經濟地帶」的研究報告中,可以更加明瞭。即北部散居型是位於兩人所說的「田地型水稻兩期式地帶」;相反的南部的集居型是位於「田地型水稻單期式地帶」及「田地型地帶」。而這些的經營方式也以濁水溪為界而南北明顯的不同。同時兩者在土地的經營密集度上,大概也和其分佈地區一致,北部平原較高,南較低。

前面說過聚落型中有混合型或遷移型,台北盆地的西部和員林地方都呈線狀分佈,有許多R.Martiny 氏所謂的Einwegedorf(單線路村),其間夾雜著散居型。這兩個地方都是水稻兩期式,其中台北盆地西部是連耕式,而員林地方則是果樹、甘蔗並植。而且台北盆地的鷺洲庄是柑橘產地,在員林也可看到類似的經營,密集度更是高於其他地區。由於這兩個地方都是低濕地,因此以員林街南方的湳池為中心,周邊的湳雅、湳底、湳港等諸部落的湳字,很明確的是表示濕地的意思。而台北盆地西部也是濕地,此可由淡水河流域的變遷得知,不過由位於濕地的聚落一般是以Marschsiedelung的方式呈線狀,以及這兩個地方的聚落型被解釋為Marsch,除了表示濕地外也有沃土的意思來看,可以明顯的知道,這裡不但土地肥沃,而且農業的密集度高,不只散居型的密度逐漸增加,且沿Natural levee 或Artificial levee做線狀分佈,集居型也一樣擴大,以同樣的密集度線狀分佈。特別是員林東部的街村,一區區的集居聚落並沒有連貫的道路,頗具灣灣轉轉(Zigzag)的型式,由此可知,其線狀聚落並不是沿著道路而建,是各個聚落逐漸擴展後才連串起來的。

聚落型和農業經營之間顯然存在著關係,因此經營方式的變化自然會對聚落型帶來重組(rearrangement)的作用,使得集居型走向散居型態,或散居型變成集居型。這一點可由嘉南大圳開鑿後經營樣式的變化,是否對聚落型帶來影響加以探討,這個問題留待日後再解決。有關過去聚落型的變遷,確實有必要從歷史面細密性的探研,遺憾的是台灣缺乏開拓初期文獻的史料,無法作詳細的說明。

最後謹向賜教的奧田教授和岡田(謙)(註9) 講師、尾崎(秀真)(註10) 氏致上謝意。

注釋:

1.天平時代,柰良時代後期,指的是建都於平城(奈良)的七一0年至遷都平安的七九四年

2. 町:平城京、平安京的長度與面積單位,一町為四百尺或四百平方尺。

3.日本古代的耕地劃分法,將耕地以六町(約六五四公尺)為間隔而縱橫劃分,六町間隔之列稱為條,六町平方之區稱為里。

4.孝德天皇的年號,大化元年為西元六四五年。

5.仿唐朝之均田制而施行的土地政策。

6.大寶為文武天皇年號,於西元七0一年改元。大寶令為大寶律令之令的部分:大寶律令為大寶元年所頒佈之法典。

7.見於日本木曾三川流域的圍堤聚落。聚落或耕地為防範洪水,在四周築起防波堤,位於此圍堤中的地方則稱之為輪中。

8.清代漢蕃分界之土壟,挖溝成壟。

9.括弧之人名為譯註。

10.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