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類型 若以遺址的型態來區分遺址的類型,則大致可以分出居住、作坊、宗教祭儀場所、墓地、生產用地、戰場等類別。
(一)居住
這種類型也是大部分遺址常見的型態,小如狩獵或農耕的暫時性營地,大致面積數十萬平方公尺甚至百萬平方公尺以上的廣大聚落,皆是屬於人類的居住遺址,通常由人類生活中的日用品及殘留物,如石器、陶器、食物殘渣等堆積而成。
1. 聚落遺址
為過去人類聚居所留下的舊址,以集中或散居的型態呈現,通常有一個範疇。至於人類的居處,因為使用材料的因素,保存狀況不用,使用石材的遺址保存的狀況較良好;如果是木構建築,則往往只在遺址中留下柱子腐爛後的柱洞;另可見利用天然洞穴做為居處的。由於生活習性的因素,居住遺址往往也和墓地、宗教性遺址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十三行遺址柱洞現象(引自劉益昌等 2001:圖版22)
2. 農小屋遺址
為農耕時期在田間短暫利用作為居住的場所,其型態與家屋近似或較小,通常使手的器物簡單,面積也比家屋小,且多農耕用具。
3. 漁獵小屋遺址
為狩獵或漁狩時期在野外短暫利用居住的場所,其型態與家屋近似或較小,通常使用的器物簡單,面積也比家屋小,且多漁獵用具。
(二)作坊遺址
是指做為史前人類製作工具器物的場所,以目前可歸類的有玉器、石器、鐵器、陶器等工作坊,另可見處理食物類型的遺址。
1. 玉器作坊
是史前人類製造玉器的場所,如花蓮縣平林遺址便出土很多製造玉器留下的玉料及殘片,可說是當時的玉器工業區。
2. 石器作坊
是史前人類製造石器的場所,由於石器為史前時代相當重要的器具,通常為各個聚落居民日常製造的基本工具,在聚落遺址或聚落的類近地區可以發現一些小型的製造場。
3. 鐵器作坊
金屬器的製造目前發現的為十三行文化的十三行遺址為主,十三行遺址鐵器作坊的形式為半圓形,由石塊堆疊內敷泥土,其內常可發現煉鐵殘渣、生鐵塊、爐壁的燒紅石塊等物。
十三行遺址煉鐵作坑(引自劉益昌等 2001:圖版25)
4. 陶器作坊
為史前人類燒製陶器的場所,由於陶器為新石器時代以來史前居民的重要器具,通常為居民日常製造,因此在聚落遺址或類近地區可發現製造場。
5. 處理食物遺址
指一般家戶內炊煮、處理食物以外的場所所留下的舊址,如同近代原住民族的芋爐、魚貝處理場所等,在史前時期較難發現。
(三)宗教祭儀場所
是指做為宗教儀式所用的地點,包括祭祀場、起源地、禁忌地等,功能如同今日的廟宇、教堂等地。這種遺址往往存在於聚落內或與聚落鄰接的地區,不易單獨發現,以民族誌的資料為例,台南地區的西拉雅族宗教祭祀的公廨,有些在聚落內有些則單獨存在於聚落附近地區。在新石器時代晚期東海岸地區的麒麟文化常發現有單石、帶孔圓盤、石牆等巨大石塊雕琢的石造物成群出土,根據麒麟遺址發掘的資料得知,在一處巨石群所圍成的長方形空間中,少見日常生活用品,而且巨石排列井然有序,推測可能是宗教儀式的遺址,台東縣泰源遺址和都鑾遺址也有這種現象。目前如花蓮縣光復鄉的Shisakasakai遺址,被鄰近的阿美族認為是祖先起源地,成為宗教祭典的所在地。
(四)墓地
從舊石器時代中期以來,人類會以特別的方式處理過世的先人,部分社會會有專為埋葬死者的地方,這種遺址通常在聚落附近,甚至在聚落或家層內部。墓地遺址通常留下的是埋葬器具、陪葬品、人類遺骸以及壙穴的遺留,形成有秩序的埋葬方式,可讓研究者從中讀出隱藏在墓葬行為背後的社會意義。而在台灣地區的墓葬遺址往往與聚落重疊,如卑南遺址可能是室內葬,十三行遺址人類可能埋葬在家屋附近。
十三行遺址出土的墓葬群(引自劉益昌 1992:13)
(五)生產用地
是指史前人類生業活動的空間,包括農地、獵場、漁場等不同生業型態的用地,由於界限模糊而且遺物的發現也很難與生業活動的空間起積極的聯繫,因此除農地外其他的類別不易發現。這種遺址通常缺乏或僅有少量日常生活用具,只留下散布地表或地層中的石鋤或石鏃。如在南投東埔附近河階台地或斜坡地較易發現。
(六)戰場
新石器時代晚期的卑南遺址及金屬器時十三行遺址的墓葬群中已發現遭獵頭的無頭埋葬,蔦松遺址也發現殘亂的人類遺骸,這些證據說明了從新石器晚期開始,史前人類當有戰爭行為的發生,但目前並未發現戰爭的地點或區域的史前遺址。
宋文薰
1976 〈台灣東海岸ソ巨石文化〉《りシソエ》6:145-156
劉益昌
1992 《台灣的考古遺址》台北縣立文化中心,板橋
劉益昌、陳惠君、王巨中、陳隆智(劉益昌等 2001)
2001 《十三行博物館展示單元細部內容文字、圖像資料庫建立專案報
告》台北縣十三行博物館籌備處委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之
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