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落與家族 -台灣北部的村落生活-

岡田謙 昭和12年 社會學(日本社會學年報) 第五輯 春季號  陳永寬譯

一、 序

台灣的村落居住型態,以濁水溪流域為一境界,其北多為散居型;其南多為集居型,而形成此兩種村落居住型態的原因為:地形、氣候、原始景觀、開墾組織、經營型態、自衛性設施等等─富田方郎氏﹝註﹞曾做過此方面的研究─。那麼,採散居型居住樣式的台灣北部村落,是如何在集團基礎上經營其生活?又如何在其範圍內進行社會性交涉?換言之,其社會集團的性質與社會圈的範圍如何?成為社會學之首要課題。在台灣北部可見一種,有以田舍為中心的散居農家所形成的Rural Community,我認為,對此Rural Community的範圍之決定、性質的分析,以及在其處所構成的諸社會集團之研究,對理解台灣漢人系住民﹝本省人﹞的社會生活,有極其重要的助益。三年前,我利用閒暇時間,就鄰近台北市的士林街之中流農家的日常生活,進行調查,經過一個多月後﹝昭和11年夏<1936年>﹞,我從士林街18大字﹝相當閭﹞之13大字中的居住家族裡,選出148家族,進行個別訪問,分別就﹝一﹞家族人數;﹝二﹞家族成員間的關係;﹝三﹞迎娶、出嫁的地理範圍,以及與對方往來之有無;﹝四﹞童養媳授受的地理範圍,以及與對方往來之有無;﹝五﹞婚姻者年齡的差異;﹝六﹞同宗親族的分布;﹝七﹞異財同居的有無;﹝八﹞到現住地前的移動路線;﹝九﹞交易的中心地;﹝十﹞醫師、接生婆的所在地,及利用之有無;﹝十一﹞若為佃農,則地主的所在地?若為地主,則佃地、佃農的所在地?;﹝十二﹞居住的所有關係;﹝十三﹞祭祀公業的有無;﹝十四﹞墓﹝祖先、近親﹞的所在地及供養程度﹝舊曆三月清明節之際所採行的墓供養分壓紙和培墓二種。﹞;﹝十五﹞實行共同祭祀者的範圍,及費用的徵收法;等各項加以質問及調查。現在,我正整理所得之結果,其中,有關家族關係方面已整理完畢,本論文即透過家族關係,將本省人之村落生活做一敘述。

士林街位於台北州七星郡的西北部,總面積為6487公頃﹝約四公里﹞;其東北部是山岳丘陵地帶,西南部則有基隆河貫穿其中,形成寬廣的浮洲,至於中間部分,是為雙溪川的灌溉平野;地形上極富變化地區,而此種種,自影響其社會生活。據昭和10年﹝1935年﹞戶口總調查結果報告得知,士林街的戶口總數為4126,現在人口為24802﹝其中,本省人有24316人﹞,而當中,半數人口是農業人口。在多數家族中,僅挑出148家族研究其家族關係,筆者甚知是件危險事情,但由其中,可看出一大體傾向吧。

註:富田芳郎氏,臺灣 於 農村聚落 形態 就 ﹝台灣農村聚落型態﹞<台灣地學記事第四卷第二、三號>。

富田芳郎氏,臺灣之農村聚落﹝日本學術協會報告第十卷第一號﹞。

富田芳郎氏,南部臺灣 一部 於 集居型、農村聚落 經營景﹝南台灣部分集居型農村聚落與經營景觀﹞<地理學評論第9卷第7號>。

富田芳郎氏,北部台灣 於 村落居住型形成 要因 就 ﹝北台灣村落居住型態形成要因<地理學第4卷第4、5、6號>﹞。

二、家族構成與同宗親族

所調查的148家族之分布,如第一表所示,皆在13大字範圍內,另5大字,因種種原因,無法做質地調查,實為遺憾,只有留待他日有機會,再予調查。此148家族之總人數為1563人,平均每一家族的人數是10.56人,此全島本省人一戶平均5.81人﹝昭和5年﹝1930年﹞戶口總調查﹞多很多,也比士林街一戶平均6.01人,以及全島本省人農家一戶平均6.05人高出很多。由各家族的人員比率來看,一戶1人至5人者,僅占調查家族的百分之9.4,但全島﹝昭和5年戶口總調查﹞卻有百分之53.9強,一戶6人至10人者,佔前者的百分之52.7,後者則為百分之37.4,一戶11人至15人者,佔前者的百分之26.6,佔後者的百分之6.4。

另外,亦可由各家族之人口數探究其財富之程度。昭和10年﹝1935年﹞,士林街的戶稅生產額﹝所得稅額﹞,一戶平均428圓04分,而調查家族之一戶平均是1224圓08分,約高其3倍。設若除去調查家族中最富農家2戶,則平均一戶是956圓06分,約其2倍。我本將選擇標準置於中產階級部分,結果,中流之上位及富家卻包含比較多。由此,可產生如下疑問,即,本省人村落家族,其家族人數與財富是否成正比例?第2表的家族人數和戶稅生產額之關係,可為我們做一回答。依據此表,可看出在1500圓以下,多少有點相關關係;但生產額在1500圓以上之家族,卻無此傾向。人數16人以上的家族,生產額在500圓以上,由28人組成的家族是11250圓,由47人組成的家族是30330圓,由此看來,可說台灣村落的大家族,財富都相當地高。本省人是採男孩均分繼承法,富家怕財產分散,父親在也勿論,死亡後禁止孩子分戶獨立的傾向相當強烈。因此,很易形成包含子、孫、兄弟、甥姪、堂表兄弟姊妹的大家族。相反地,中流以下之家族,在治安良好的現在固有尊重大家族之傳統精神,實質上卻沒有禁止分戶獨立必要,所以,家族人數傾向於少數。

其次要談的是家族成員間的關係,比起日本人之家族,其顯然複雜的多。現今將全體成員,依其在家族內的地位,加以分類。以戶主百人求其此率,即得第3表。地位次於兒子的過房子是從同宗領養而來的養子,台灣人認為最大之不幸莫過於繼嗣斷絕,因此,當繼嗣斷絕時,常有從同一祖先分出之系統﹝通稱為第一房,第2房、…﹞過繼男子一人未繼承的習慣。養子若不是從同宗得到,而是從他人,亦即異宗異族姓得到者,稱螟蛉子,過房子─螟蛉子在家族內,與實子受同樣待遇。唯螟蛉子繼承財產時,俗云「嫡全庶半螟蛉半半」,即只有嫡出子的1/4,實際上卻不是如此,他只是比嫡出子所得少一點而已。養女是在無男兒的情形下,為達繼承之目的,將別人之女,視為己出,待其長大後,再為其招贅夫婿,得繼承者。入贅者,永遠是外人,仍用自己的原姓,且其不具有繼承太太家財產的權利,而所生之子女,依然約定,冠入贅者之姓,即為入贅者之子女,冠母姓者,即為繼承者。入贅者日後留下要繼承該家之子,帶著太太與自己的孩子,另外分戶的情形很多。入贅者,多半為貧窮,無能力娶妻者﹝即為聘金,依調查地之風俗,約為300─400圓﹞,不得已入贅他家,然而,他日待累積與聘金金額相當數時,也可無償分戶。第3表中所示之養女及女兒之配偶者,即指入贅女婿;而孫子也包括前面所述之入贅女婿的孩子。所謂童養媳是把異姓﹝本省人嚴格遵守同姓不婚的制度﹞的女兒,自幼即將其領養,成長後,嫁給該家的男子,產生童養媳的原因:﹝1﹞男子在成年娶妻須付約400圓的聘金,而幼年領養只須20圓以下,7~8歲,須約100圓左右;﹝2﹞自幼在婆家長大,可熟悉該家習慣,另與該家和睦相處,又農業工作,讓其自小幫忙,可做有力助手,若突然進入其家,不易學會。當地的童養媳,長大後舉行婚禮者相當多,正如後述婚姻關係所示,養女與童養媳的差異,即如前面所述,但,實際上,界線不明的情形很多。身為童養媳者,日後為其招贅,或嫁至遠處的情形也頗多,另外,也有不少領養童養媳者並沒有未婚子女,尤其是被領養至都市中者,有不少養父母,扶養其長大後,讓其操賤業。養女,童養媳的授受,大都經由媒婆居中介紹。

如第3表所示,直系血親族包含孫子及曾孫,傍系親族包含甥、姪、甥之子,堂表兄弟姊妹,堂表兄弟之子,以及其他姻族,托油瓶等,這也是表示一般大家族的傾向,另外,女兒的人數很少,與做他人的童養媳有關。這些使得此地的家族關係具有之特色也使之複雜化。雖然,此表顯示出有大家族之傾向,但與所調查之家族的人口數較多有關,一般說來,以少數直系親族所組成的小家族占大多數。在調查家族中的102家族裡,雖然世代數目多,但都由直系親族所組成。但小家族中,有一事實值得注意,即台灣有異財同居的情形,雖然已分戶,另起爐灶,但仍住同一棟房子的例子不少。大正9年﹝1920年﹞曾就居住和戶口的關係,做過調查,據此調查,一住家居住2戶以上者,佔全家總數的百分此為,全島是百分之7.82,台北州是百分之15.6,新竹州是百分之7.46,台中州是百分之7.94,台南州是百分之4.87,高雄州是百分之5.67,台東廳是百分之1.37,花蓮港廳是百分之2.76﹝此比率根據富田氏所計算﹝註﹞﹞,此項統計固然包含了本省人以外之人,但也可視為占大多數之本省人的住家和戶口的關係,而調查家族此種的傾向更強烈。在148家族中,2戶以上同住一家者有45,除去重複,有38住家有2戶以上同住在一房子裡,佔總住家141的百分之26.59,遙遙領先前揭台北州的百分之15.60。這正表示在村落,異財同居的傾向仍然很強。就45家族異財同居間的關係─以戶主為中心來看,關係如下:

直系

與次女女婿同居者,     1

與長子、之子同居者,    1   

與長子、次子同居者,    1

3
45
傍系

與兄弟成其遺族同居者,   23

與伯叔父的子孫同居者,    9

與伯叔祖父的子孫同居者,  10

42

而38住加的戶數是:2戶16家,3戶6家,4戶5家,5戶7家,6戶4家,共計129戶。此等異財同居的家族,此小家族的關係更親密,是易見的道理。那麼,沒有同居的同宗親族情況又如何呢?漢人系種族向來以同宗親族﹝亦可稱氏族﹞的結合性強為理想,而事實上,台灣南部集居型居住型態,一部落由同宗同姓所組成的,屢見不少。但是,所調查的士林街,散居者勿論,集居的部落﹝舊街、洲尾、社子、溪洲底、中洲埔等﹞;都沒有一部落由同宗所形成的。同姓氏﹝不一定有親族的關係﹞住在一起較多的洲尾一處,總住戶89當中,有44戶姓郭,而和尚洲、中洲埔,李姓即佔103戶中的61戶強而已。而調查家族的同宗親族分布狀態又如何?如第4表所見,每戶具有平均一戶半的同宗親族,而且,大多數居住在自己所居住的大字,及其附近。而在同一大自的100戶當中,其8成6分﹝全体的3成8﹞,即86戶居住在與自己相同的小字中,若加上前述之異財同居親族,各家族在同一小字,平均具有一戶強的同宗親族。因此,台灣北部的村落,有同宗親族居住相近的傾向。

註:富田芳郎氏,台灣北部形成村落居住型態的要因﹝北部臺灣 於 村落居住型形成要因就 ﹞﹝地理學第4卷第5號﹞66頁。

三、通婚範圍

通婚範圍形成一社會圈,已被多次談論過。而在當地,媳婦的娘家,女兒的婚家常藉祭祀及其他機會相互往來,孩子仍與母方的親族特別親,此點,在極端尊崇男系親族的本省人並無兩樣。另外,據調查,與童養媳授受家族有往來也是事實。因此,透過迎娶出嫁的範圍,及童養媳授受範圍之點,來窺出社會圈之大小。

首先,先收集各家族記憶所及的迎娶、出嫁之事,包括遠至祖母的娘家,或祖父姊妹之婚家。而第5表是括遠至祖母的娘家,或祖父姊妹之婚家。而第5表是童養媳的領養或被領養,在該家成婚或出嫁或招贅的結果,由此表得知迎娶是406,出嫁是453。此同宗親族更廣範圍地合計,迎娶、出嫁合計的百分比則為,同一街內有百分之55.4,同一郡內他庄有百分之16.53,同一州內他郡有百分之13.50,台北市為百分之13.85,其他州為百分之0.69。同一小字內是百分之8.49,同一大字內的其他小字是百分之8.96,為數極少,本省人有同姓不婚的觀念,可能就是同姓聚集較多的小字內較少婚姻關係之要因之一。

其次,有一極其有趣的事實,即社子、溪洲底、和尚洲中洲埔,也就是在浮洲的三大字的通婚地域,與其他大字不同。這件事可由表了解,在地圖上,用點將各大字迎娶、出嫁數表示,即可充分明瞭﹝地圖省略﹞。浮洲上的三大字,各大字內的相互通婚,以及與隔著淡水河的新莊郡鷺洲庄、五股庄,甚至與台北市間的通婚頻繁,相反的,士林這一邊,除了北投庄一部分外,通婚情形極少。士林這一邊的大字,大都以自大字為中心,與數大字通婚,而與浮洲那邊很少通婚。其理由有二。一為地形上的限制,浮洲上的部落,尤其是溪洲底、和尚洲中洲埔為市場交易及其他,走陸路或渡船到士林這邊比搭船到北市大稻埕較為不便,社子的一部分亦然,坐渡船到士林,不如坐渡船到台北市大龍峒方便。而且,此浮洲是台北市蔬菜供給地,兩者交通頻繁,自然有助於彼此通婚。第2個理由是出身地之別。浮洲上的住民多為福建者泉州府同安出身,在其對岸的鷺洲庄五股庄的住民,也多出身於此。而且浮洲的住民多數由鷺洲庄、五股庄方面過來。台北市大龍峒是同安人的集合地,此地方建有同安人的信仰中心─保生大帝廟。北投庄的唭哩岸、嘎嘮別,也住有多數的同安人。但除了前述三大字,其他大字─即士林這一邊的大字,以福建省漳州府出身的占多數。這些出身地不同的住民,一直反覆不斷的鬥爭,即使今日,械鬥之減少,但通婚仍很難。由於這種種的理由,產生了通婚範圍互異的結果。

﹝1﹞以童養媳身份進入該家,現在有未婚夫者94人。

﹝2﹞以童養媳身份進入他家,現在有未婚夫者75人。

由第6表童養媳授受的範圍,可看出同樣的傾向。分布的百分比是,士林街內百分之68.9,同一郡內他庄是百分之11.73,同一州內他郡是百分之4.68,台北市是百分之4.68,其他州是百分之0.87。

總而言之,由通婚此點來看士林街時,須分2個團體來考慮,亦即,多為同安人的社子、溪洲底、和尚洲中洲埔,以台北市為市場中心,通婚範圍達台北市、鷺洲庄、五股莊以及北投庄部分,為一團體,而以士林街市為市場中心,漳州人出身居多的地方為一團體。後者的通婚範為是以自大字為中心和附近的數大字為第一次圈。因此,接近北投庄的大字與北投庄內的大字,尤其是由漳州人所製成的石碑,都屬同一圈內。

四、結語

以上是基於對148家族的調查結果,就其家族構成、同宗親族的分布,通婚範圍加以敘述,現將重點摘要如下:

一、調查家族的三分之二,即102家族,是由直系親族所構成的家族,但該直系親族的世代數比較多,因此包含了童養媳及入贅女婿,所以,較無純粹小家族意味。

二、傍系血親除包含甥、姪,甥姪之子,堂表兄弟姊妹,堂表兄弟之子外,還包含其童養媳及入贅女婿關係相當複雜。

三、大家族一般看來富有程度很高。

四、同宗親族﹝氏族﹞的結合性強,分戶後仍多同住一屋,即異財同居者多,沒住一起的同宗親族,也多集中在附近的小字內。

五、 關於通婚範圍,出身地相同者,以自大字為中心,與附近數大字的居民,及 日常交通多的地方,多有通婚情形,沒有受到政治性區域的限制。

重點有如上述。然而,這些情形又與祭祀相共同的範圍,以及市場中心相同的範圍有關聯。家祭相共同者多為住同一字屋的同宗親族,例如:漳州人之間的農曆8月或10月的土地公祭祀,小字共同祭祀的地方很多,四月的媽祖祭祀,或由小字,或由大字共同出資。但7月的普渡節,是由日常以士林為市場中心的人祭祀,而供奉祭品的有4個團體,4年輪流主持一次,這些團體,雖稍有偏差,但與通婚頻繁的範圍很類似。當然,這些團體有時因費用關係,與相離自己很遠的部落一起舉辦的情形,但通婚範圍方面,地理上接近者及交通頻繁之地者,也包含在內。漳州人和同安人的祭祀,自然是完全分別舉行,好比前述漳州人的祭祀,在同安人間就有不同,如:3月的媽祖祭祀,多由小字出資,五月的抓龍船,也多由小字舉行。但三年一次的台北市大龍峒保生大帝廟舉行的普渡祭,除了北投、淡水之外,附近的同安人大舉參與,這大概與通婚範圍有關吧。總而言之,共同市場範圍、共同祭祀範圍與通婚範圍相互重合,形成所謂的Rural Community,我想他日,將祭祀,市場的調查結果整理出,並研究其間的關聯性,此處,僅我家族關係這一方面,對台灣北部的村落生活,做一概括上的分析為止﹝1937.2.27﹞。

後記:在一個月的調查中,特要感謝對我幫忙頗多的林德旺學士。